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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开发区原主任季允丰受贿被判五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6-12-08 来源:江苏高院

  2016年12月6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季允丰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季允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季允丰利用其担任扬子江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合作、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8852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季允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季允丰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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